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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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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办〔2016〕12号)的要求,加快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是以黏合高校院所科研资源与我市产业发展需求、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探索科技成果产权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重点,由高校院所依托优势学科资源、龙头企业依托行业资源,联合投资机构等共建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实行资本化运作、实体化运行、国际化发展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资本纽带、多元投入、市场运作”原则,在轨道交通、精准医学、信息安全、大数据、生物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建设10个左右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切实打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



    第二章   组建模式


    第四条  产研院应由高校院所或龙头企业牵头,按照以下两种模式组建:


    (一)高校院所牵头建设的产研院


    高校院所应依托自身特色优势学科和知名科学家团队资源,采取“校企共建、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市场驱动”模式,联合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组建产研院。高校院所可以“现金+设备+知识产权”方式出资入股,并改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以及人事管理制度,为产研院建设提供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二)龙头企业牵头建设的产研院


    龙头企业应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作用,科技综合实力较强。龙头企业应整合业内优势资源,采取“企业主导、政府引导、校企协同、多元投入、市场驱动”模式组建产研院。龙头企业可以“现金+固定资产+知识产权”方式出资入股,并协助产研院通过发布技术需求、委托项目研发、开放市场资源等方式与高校院所建立协同创新机制,为业内企业提供开放平台。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产研院应创新运营管理机制,连接高校院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成果市场需求、企业产品研发需求,释放高校院所科研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


    第六条  产研院应瞄准尖端技术、产业前沿开展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研发与服务、人才培养等业务,通过技术创新引领产业发展, 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第七条  产研院应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财务结构以及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产权明晰、政企分开、自主经营,实行实体化运行。


    第八条  产研院应坚持资本化运作,发起设立并管理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基金,通过“投资项目+孵化企业+交易成果”的方式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人才团队和科技型领军企业,实现自我造血、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产研院应建立国际化合作机制,连接全球最具活力的创新资源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吸引聚集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条  产研院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应参与产研院建设,可以现金、楼宇、土地等形式和投资入股、参与基金设立、运行经费补贴等方式给予产研院配套支持,并在基建用地、项目与人才引进等方面为产研院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依据产研院建设进展情况,逐年安排总额累计10亿元产研院发展资金,列入年度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可采取以注册资本金投入、基金参股、运营补贴等方式,根据产研院牵头单位类别、投入规模、建设进度,按照分类、分级、分批支持的原则支持产研院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对高校院所牵头建设的产研院,根据需要产研院发展资金可采取注册资本金投入、基金参股、运营补贴、项目资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一)产研院注册资本金投入。按照不超过注册资本金规模30%的出资比例和不控股的原则出资组建产研院。


    (二)产研院基金参股。按照《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成府发〔2016〕19号),可以不高于基金总规模30%的出资比例和不控股的原则,最高5000万元的额度参股产研院对外发起设立和管理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开展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等。


    (三)产研院运行经费补贴。根据产研院开展能力建设、基础条件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具体内容,可在产研院注册成立的三年内给予累计最高150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


    (四)产研院项目资助。采取项目资助的形式,根据产研院组织实施的技术研发项目、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在产研院注册成立的三年内给予累计最高350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对龙头企业牵头建设的产研院,根据需要产研院发展资金可采取基金参股、运营补贴、项目资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一)产研院基金参股。按照《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成府发〔2016〕19号),可以不高于基金总规模30%的出资比例和不控股的原则,最高1亿元的额度参股产研院对外发起设立和管理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开展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等。


    (二)产研院运行经费补贴。根据产研院开展能力建设、基础条件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具体内容,可在产研院注册成立的三年内给予累计最高50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


    (三)产研院项目资助。采取项目资助的形式,根据产研院组织实施的技术研发项目、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在产研院注册成立的三年内给予累计最高250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是产研院建设综合管理部门, 对产研院进行业务指导和动态管理,负责产研院发展资金的管理,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申报经费预算,并组织开展产研院发展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等。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是产研院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的审核、安排和拨付,对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成都技术转移(集团)有限公司等市属国有平台公司作为注册资本金受托管理机构,以增加受托机构注册资本金的方式,代表市政府出资组建产研院,负责产研院注册资本金投入与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按照《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成府发〔2016〕19号),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委托成都技术转移(集团)有限公司等市属国有平台公司作为基金股权受托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出资参股产研院发起设立和管理的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基金。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按照我市与有关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战略合作协议以及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任务,提出产研院年度建设计划,并指导有关单位筹建产研院。


    产研院牵头建设单位与参与建设的区(市)县政府及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前期论证,达成初步共识后,共同向市科技局提出产研院建设申请并提交产研院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市科技局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会同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对产研院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产研院建设方案通过评审论证后,市科技局代表市政府与产研院牵头建设单位、有关区(市)县政府签订产研院共建协议并挂牌启动建设。产研院共建协议约定各方权利、责任与义务,并细化产研院建设年度绩效目标、建设进度安排、产研院发展资金使用计划等具体内容。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产研院共建协议和产研院实际建设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产研院发展资金的年度预算。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  产研院发展资金用于产研院注册资本金投入和参股产研院发起设立和管理的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基金的,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产研院共建协议具体执行。产研院发展资金用于产研院运行经费补贴和项目资助的,由市科技局依据《成都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规程》,采取项目资助的方式,每年发布产研院专项资助申报指南,按照产研院共建协议约定内容和产研院实际运营管理和工作开展情况实施动态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专家,对产研院的建设发展和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按照产研院共建协议约定的绩效目标,加强对产研院建设、运营管理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管理。对绩效评价合格的产研院,继续给予支持;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产研院应建立开放、流动的人才使用机制和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获得资助的产研院应定期将产研院建设进展、运营管理专项经费使用等情况同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拟参与产研院建设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据实提供申报材料;对虚报信息、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组建资格,三年内禁止申报各级财政性补助资金,并在其诚信记录中反映。


    第二十四条  产研院获得的财政经费,须按有关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及违规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将追回拨款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将追究责任,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三年。